安康:白河县竭诚营造法治营商环境( 三 )

申请执行人白河县某百货公司系计划经济时代国有百货公司改制后成立的公司,改制后公司面临下岗职工安置等一系列难题,经过公司多方争取和努力建设竣工了一栋综合大楼。该大楼的地下一层和地上一、二层通过招商引资整体出租给某商贸公司、山阳县某购物广场用于开设大型购物超市。2014年4月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了年租金和租期,2016年2月该商场开始营业。

原本合同的签署对国有改制企业下岗职工来讲是满怀欣喜之事,能顺利解决下岗后生活及社会保障等方面问题。谁曾想因房屋墙体漏水等事宜,某商贸公司、山阳县某购物广场未按期支付租金,双方遂产生纠纷,2017年9月该商场关门停业。某商贸公司、山阳县某购物广场以该房屋未经过消防验收等因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某百货公司赔偿损失,某百货公司则反诉要求支付房租。案件通过一、二审的审理,终审判决双方解除租赁合同,某商贸公司、山阳县某购物广场支付某百货公司房屋100余万元及交付电梯等权利凭证。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赴外地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法律文书,并由分管院领导主持双方就判决未尽事项进行磋商,最终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 8月21日就交付房屋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实际履行。但案件被执行人某商贸公司、山阳县某购物广场对终审判决不服,虽经承办法官阐法释理后明确表示配合执行工作,但其采用拖的方法致使案件不能及时执行,被执行人既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和交付凭证的义务,又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对山阳县某购物广场的实际经营人的存款进行了划拨,但距该案执行标的额尚差80余万元,法院遂以潘某系山阳县某购物广场的实际经营者并系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15日的司法拘留,并于2018年10月30日实施。潘某系某县政协委员,被拘留后拘留所警官对其进行了耐心的教育劝导,其家属、亲朋、法律顾问均联系到案件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对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告知了潘某违法行为的事实、违法的情节、处罚情况,并释明了提前解除拘留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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