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5月1日起实施,明确6类救助对象上海社会救助范围扩大( 二 )

昨天,朱勤皓透露,作为托底性社会制度,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年度物价水平、工资收入等因素,每年4月份,上海都会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特殊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标准,今年已是第23次了。以“低保标准”为例,从去年每人每月1070元提高到1160元,增幅8.41%。调整后,上海“低保”救助标准继续在全国保持较高水平。

需要指出的是,2003年以来,在救助标准不断调整提高的前提下,全市的困难群众总数却在逐年下降,而总支出资金却不断上升。为什么人少了钱多了?因为救助水平提高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来上海的低保标准还将继续调整,并遵循“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高于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的底线。

社会救助并非“终身享受”

《条例》明确了6类救助对象,分别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

相比较国家目前的相关规定,社会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加了“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对于“低收入困难家庭”,主要提供专项救助,解决他们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对于“支出型贫困家庭”(注:为解决居民因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的家庭困难,尤其缓解因病致贫问题,上海首创了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因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过大,导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有医疗、住房等特殊困难的,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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