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森股份为“反恶意收购”修改章程,称不存在控股权争夺风险
迪森股份为“反恶意收购”修改章程,称不存在控股权争夺风险
“恶意收购”目前尚未有准确界定。
赵阳戈
图片来源:摄图网
采访人员 | 赵阳戈
冷不丁的,迪森股份(300335.SZ)突然说起要修改章程。
据迪森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信息,董事会9票同意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议案还需提交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拟定召开时间为5月16日。而正因为上述修改章程的议案,迪森股份收到了监管层的关注函。
原来,迪森股份在修订中,新增了上市公司如遇“恶意收购”时,该有的应对措施。比如在第一百二十五条,迪森股份新增了“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以下反收购措施:(一)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进行审核、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在恶意收购难以避免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行为;(三)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四)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反收购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略等;(五)其他能有效阻止恶意收购的方式或措施。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情况时,连续180日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还有权采取或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采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董事会接到该书面文件后应立即按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而无需另行单独获得股东大会的决议授权,但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且董事会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当立即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开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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