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上位法”来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计划( 三 )

其中,有“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等5种情况之一,不得担任私募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有“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私募基金的”等7种情形之一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等条款曾被业界广泛关注。

娄秋琴认为,这也为引导私募基金进行合规运作并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起到积极的作用,这些监管规则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明确和统一,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能引起更高的关注和重视。

“这两年来,随着私募基金兑付风波引发企业爆雷或者跑路的现象增多,刑事法律监管逐渐进入私募基金领域,不少私募基金因为没有备案、违规使用基金字样、向不合格投资主体募集、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承诺保本付息等行为而被追究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甚至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都是法定犯,一般以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为前提,追究私募基金领域的犯罪,如果缺乏行政法规这一层级的立法,不利于保障国民对自己行为的基本预期与公民最基本的安全感。”娄秋琴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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