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送命四事故非机动车全责交警总队公布典型案例: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乱穿马路、逆行后果严重( 二 )

本起事故中,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和超速行驶(经鉴定,事发时速超过限速15公里/小时)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陈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

彭某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认定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

嘉定:

电动车超速闯红灯把命送

5月4日12时38分许,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嘉定区华翔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曹安公路路口处,在南北向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以20-23公里/小时的速度由北向南横穿曹安公路,适逢徐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曹安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处,两车相撞,事故致两车损坏,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

郭某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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