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还保理款5000万元 海尔保理起诉中超控股及重庆信友达( 二 )

209年3月9日,中超控股向原告发出《告知函》,明确表示其将不再继续履行上述保理合同及《回复函》约定的偿还保理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而重庆信友达已经于208年9月开始拒绝履行上述保理合同及《回复函》确定的付款义务。截至目前,中超控股及重庆信友达尚欠融资利息236.元及保理款本金5000万元未付。

另外,《信友达保理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如重庆信友达全部或部分资产发生损毁,或被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视为重庆信友达违约。根据该合同第六条第(六)款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重庆信友达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在此情况下重庆信友达应当向原告支付保理款、融资利息及手续费。209年月8日,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该院即将拍卖重庆信友达名下的土地,该情形已经符合上述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标准。

208年6月28日,黄锦光、黄彬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208年0月8日,杨飞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六名被告均为保证人,均承诺对中超控股及重庆信友达在上述保理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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