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辞职被索赔540万?其实一名“机长”的价值远超普通人想象( 二 )

2013年1月31日,马某被聘为B737机型机长。2017年1月10日,马某向东航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是东航方面不同意,并继续发放马某工资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随后经马某和东航云南有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作出裁决:确认马某与东航云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于2017年2月8日解除并要求东航为马某办理离职手续。马某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航云南有限公司支付225万元培训费违约金。

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法院一审后支持了上述仲裁结果,双方再次上诉。马某要求撤销225万元违约金判决,改判按有支付凭证的专项培训费用承担违约金,大约在70万左右。

东航云南有限公司则表示,公司长期为马某提供大量国内外专业第三方培训及内部培训,累计复训17次,必须服务期从2005年至2013年+8年+17年=2038年。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540万元。

法院二审后认为,东方航空主张的540万违约金,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的规定不相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双方合同关于违约金标准以及必须服务期的约定内容,计算出马某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3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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