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外王文华:隐私协议条款中的用户同意不等于同意维护数据垄断( 二 )
近年来,微信作为当下中国最重要的流量入口,对不同公司的产品进行差别待遇已不是新闻。2013年,微信曾封禁淘宝与天猫链接,但同性质的京东却可在微信畅通无阻;2016年,微信曾封禁虾米音乐、天天动听、网易云音乐等音乐应用的链接,但同性质的QQ音乐产品不受影响;2018年至今,快手、抖音、西瓜等短视频应用分享至微信与QQ平台链接均不可播放,但同性质的微视短视频仍可照常播放。腾讯旗下微信及QQ平台的封禁无疑是对相关产品的沉重打击,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与合法的维权途径提供给众企业。
图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电子商务与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王文华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电子商务与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王文华认为,在信息保护问题上,企业不应通过对数据信息的垄断来侵犯消费者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隐私协议条款中的用户同意不等于同意维护数据垄断。早在1912年美国司法部对铁路终端协会的判例中,就形成了经济领域的基本设施原则,其基本内容即要求控制基础设施的垄断者允许竞争者使用这个基础设施。按照该原则,一般市场主体可以主张、要求基础设施拥有者开放设施,从而对设施进行公平使用,否则后者会对市场支配地位造成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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