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外王文华:隐私协议条款中的用户同意不等于同意维护数据垄断( 三 )
如果拉近到目前,美国司法部、欧盟贸易委员会、巴西反垄断检查部门等部门,都对Google的数据隐私使用和管理进行过反垄断调查。美国和德国对数据隐私的保护,都是基于已有的关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法令在互联网产业的延伸保护,且都重视对数据的监管。
相比较而言,美国倾向于通过严厉的处罚和广泛的规制来确立整个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对形成大数据垄断地位的企业的数据滥用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甚至强制对企业进行分解。而德国则在垄断控制行为上相对宽容,仅规制数据的滥用行为。
王文华认为,国外处理反垄断的经验对我国的反数据垄断,可能会有所启发。
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电子商务法》中已有对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一些规定,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作为法律,《电子商务法》仅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仍需要通过实施细则和条例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以保障电子商务法中的反垄断条款的实施。此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并没有对《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细化,仅仅将“电子商务”这个主体改成了“网络交易”。王文华认为,这不利于全面具体地对电子商务法进行保障实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应该将其他限制竞争、排除竞争的行为等条款列进法律,作为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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