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平台租路虎 用户欠租被判罚( 二 )

同时,涉案协议虽名为极车公社会员入会协议,但从其协议内容和协议履行情况来看,朱先生根据协议使用租车平台提供的涉案车辆应视为双方之间形成车辆租赁合同关系。租车平台依约交付涉案车辆,而朱先生自2018年5月7日起未继续充值支付车辆租金,且直到2018年5月30日才返还涉案车辆,故租车平台依约请求判令朱先生向其支付拖欠的车辆租金、迟延支付罚金、违章罚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车辆租金,鉴于朱先生为两案所租车辆已支付保证金1万元,涉案协议第十条第2款约定保证金可用于抵减违章罚款,且租车平台亦同意以保证金抵扣租金,考虑到该保证金系两案所租车辆的保证金,故法院酌定在本案中以保证金5000元先抵扣违章罚款200元,剩余金额再抵扣租金。关于延迟支付的罚金,租车平台按全部拖欠金额来计算每日罚金,其计算方式有误,法院予以纠正。关于租车平台主张的律师费,其主张依据的涉案协议第二十六条第4款并未明确约定律师费损失需由违约方承担,且该律师费与朱先生实施的违约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朱先生支付车辆租金41377元(以保证金4800元抵扣其中租金4800元)、迟延支付罚金207.78元、违章罚款200元(以保证金200元全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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