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史25: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再伟大的政治家也挽救不了小国的衰亡( 四 )

\r\n3.铸刑书 , 修订并公布了成文法;\r\n郑简公三十年三月 , 子产在历史上率先“铸刑书于鼎 , 以为国之常法” , 将郑国的法律条文《刑书》铸在具有王权象征意义的大鼎上 , 并公布于众 , 令国民周知 。 这是中国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 这一举措否定了“刑不可知 , 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 转而确定刑法的内容 , 强调立法者对法安定性的决心 , 使民众对于主政者所确立的是非准则能够事先掌握 , 对于个人行为的后果能够有预测的可能性 。 \r\n刑书的公布象征着“编户齐民”法律的诞生 , 不论在法制史上还是在社会史上 , 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r\n子产在凭借个人的能力 , 为郑国在列强之间争取喘息之机 , 有很多精彩的“弱国外交典故”:\r\n1.为郑国争取减少对大国的赋贡\r\n郑国夹处于晋、楚两大国之间 , 子产在与两国交往时能够不卑不亢 , 竭力维护本国利权 。 《左传·昭公十三年》记载:为减少对郑国承担的赋贡 , 子产致信晋国执政者范宣子 , 获得成功(子产告范宣子轻币);20年后平丘会盟 , 他为进贡物品的轻重次序与晋国自中午争论至晚间 , 再次得以减轻赋贡 。 \r\n此外 , 子产和行人子羽还通过出色外交手段化解了楚国以军队迎亲造成的危机(子产却楚逆女以兵) , 并于前524年在发生火灾后不惧晋国猜疑、毅然加强本国防务 , 维护了郑国的安全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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