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存1.88亿,牵扯数十人,招行一支行行长夫妻联手作大案( 七 )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杨志刚律师告诉采访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表现形式,行为主体不具备金融机构牌照,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以一定的高利息作为引诱。为了实现高利息,主体会通过一定渠道投资,但实际情况往往是投资项目回报率不高,或投资项目不存在,或主体将募集资金做非银行渠道放贷使用。在以往的办案经历中,主体承诺的利息为月息1分~3分,而很多投资项目无法维持高利息,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一旦断裂,本金将无法保障。最后,往往让普通老百姓血本无归。

对于部分银行职员利用银行员工身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杨志刚告诉《每日经济新闻》采访人员,这种情况会让普通百姓对于国家金融体系稳定性和对于银行的信誉产生质疑。同时,有可能存在银行职员集资诈骗的嫌疑,这些伪装成银行投资的项目中,可能出现虚假的标的。

那么,银行究竟应不应该为银行职员打着“银行”的幌子买单呢?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称,银行是否应当担责,取决于银行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这属于原告方的举证责任。如果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银行对于员工诱骗投资者的行为是明知并且默认的,法院就有可能判决银行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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