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规定:喊拉客3次以上被拘至少5日( 三 )

(五)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或导游人员私自承揽业务、诱导消费的;

(六)车辆在景区主要道路或公共场所乱停乱放的;

(七)经营企业(户)参与喊客拉客或接受违规人员引导游客到其经营场所消费的;

(八)其他破坏景区旅游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喊客拉客、拦截、追撵车辆或强登、扒乘机动车喊客拉客的,由景区公安分局处警告或200元罚款;对喊客拉客三次以上的,由景区公安分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第四条 从事非法运营的,由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扣押非法运营车辆,并对非法经营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欺诈、诱导旅游者消费或宰客的,由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返还消费金额并3倍赔偿消费者;同时,没收经营者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六条 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由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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