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卖脸”变成一门失控的“生意”( 三 )

如何才能避免技术被滥用,企业任性使用用户的人脸数据,方法无非有二:

第一,尽快建立对人脸识别技术及人脸数据授权、使用的全方位监管,包括禁止企业在提供APP下载时强行要求用户必须提供人脸等数据的霸王条款,对“换脸”软件进行整顿清理、同时对企业获取用户人脸数据授权的相关合同进行合规管理,不允许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或者合同字眼陷阱,让用户签署人脸数据被企业任意使用的不平等条款。

第二,进一步加大对于越权使用人脸数据、造成公民隐私及其他权益受损行为的违法成本。17万条人脸数据被公开售卖,违法者无非是因为作恶源头相对难以追溯、或者即使被查处所付出代价低廉等原因,才能如此肆无忌惮。

法律人士指出,网上售卖人脸数据,除了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肖像权之外,还涉嫌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尤其是在出售时没有获得公民的许可,这种行为是明确违反法律规定的。那么,违法事实已成,有关部门是否应当介入,查清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加以严惩?而不仅仅限于目前平台对此类数据下架的内部处理就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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