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加强养老金产品管理( 三 )

5、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更新材料。

6、存款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信托产品型、优先股型、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可以采用分期发行方式。已备案确认但不符合上述类型要求的分期养老金产品应在3个月内依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变更或终止。

7、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3次养老金产品备案不予通过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从第3次做出不予通过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暂停受理其新养老金产品备案申请。

8、投资管理人应自养老金产品获得初次备案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募集。超期未募集养老金产品达到两只及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暂停受理其新养老金产品备案申请。已运作单只养老金产品存续规模未达到5000万元的,将不再受理该投资管理人新的同类型养老金产品的备案申请。股权型、优先股型以及面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定向销售的养老金产品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9、投资管理人资格发生转移的,应依规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期到期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变更养老金产品发行主体;逾期未申请变更的,按人社部发〔2013〕24号文中关于养老金产品终止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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