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保额工程保函有何特别?如何应用?工保网( 五 )

美国高保额保函模式的建立经历了多年实践 。 1935年 , 美国国会通过米勒法案 , 在赫德法案的基础上增加了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联邦政府承包工程项目 , 承包商必须提供100%合同价格的履约保函和最高达合同价50%或250万美元保证金额的支付保函 。 1999年 , 美国政府将付款担保的保额由原来的40%-50%合同价和250万美元的最高限额提高到100% , 且立法取消最高限额:当保证人选择自行履约时 , 责任范围并不以原合同价的100%为限 。

我国温州市的先行经验也启发政策制定者:直接将保函额度提高至最高额度 , 容易出现由于缺乏实施经验导致项目招标多次流标的现象 , 对于工程担保市场的长远发展也可能适得其反 。

由此我们更应该看到 , 高保额保函模式的成功建立 , 事实上以工程担保体系的发育成熟为前提 。 成熟的工程担保体系以完备的配套措施、完善的信用体系为依托 , 应具有健全的评判机制、理赔机制、纠纷处理机制 , 也应建立起以风控体系为核心的专业竞争力 。

这为工程市场的发展指引了方面 。 首先 , 工程担保制度应实现强制化:只有对所有项目一视同仁、要求所有市场主体必须按规定提交担保 , 才能帮助工程担保形成具有足够规模的市场化的风险“蓄水池” 。 其次 , 工程担保主体应实现专业化:担保人需积累足够的风险评判经验、掌握足够的承包市场主体信息 , 才能为高保额保函模式提供坚实后盾 。 最后 , 工程担保市场应构建良性的竞争秩序 , 方能不断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升竞争能力、扩大市场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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