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问大数据金融:如何处理开发和隐私保护的关系( 二 )

“考”问大数据金融:如何处理开发和隐私保护的关系

新京报:个人隐私保护与开发利用大数据,两者是否矛盾?

李爱君:隐私保护与开发利用大数据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解决这一关系应根据隐私私权性质的特点来规定数据应用的行为,也就是说应赋予隐私主体对隐私数据的自决权来解决。GDPR(即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自决权是可以借鉴的。

陈文:关于开发利用大数据与隐私保护的关系,我认为两者之间是可以做到平衡的。因为大数据并不是完全说必须用你的实名,每个人必须确定每个人的实名信息之类。它可以在一个隐私保护前提下,把这些信息做先期脱敏处理,基于大数据样本,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有用的结果和判断。如果说做到脱敏的话,实际上,就不会侵犯个人隐私了,但目前国内这方面做得还不是太好。

彭凯:个人觉得不矛盾,隐私保护和开发利用大数据并不是一定站在对立面的。个人层面,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选择,部分人很在意隐私保护,就会有部分人愿意以隐私去换取更大的便利,其实都是选择的不同而已。立法层面要解决的是,防止借助于“发展”而滥用权力,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现在的很多规则要强调“必要性原则”和“最少够用原则”,其实就是希望能够找到一条中间道路平衡发展和保护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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