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问大数据金融:如何处理开发和隐私保护的关系( 三 )

现在行业里面有几个不好的认知,包括“授权即合法”“技术中立无罪”或者“无禁止即可为”。第一,很多从业者误解了“授权”的具体内在含义和达成方法,所以我们看到了很多的一揽子授权条款和捆绑授权条款,这种例子说明,对规范本身存在误解;第二,错判了监管与刑事之间的“沟渠”,以为很宽阔,这是对刑事层面的误解。

刘新海:隐私保护与大数据开发利用,两者之间是直接存在着矛盾的,且需要平衡。

消费者一些属于个人基本、非常敏感的数据,是不能随便滥用的。另外,大数据开发的时候也要保护好这部分数据,防止泄露。此前,欧美国家也出现过某些大数据公司被处罚、被起诉的事情。他们的个人信息保护做得相对较好,也比较成熟,当然这与他们相关合规性监管开展得比较早,不无关系。

新京报:如何处理好发展大数据开发应用和隐私保护的关系?

李爱君:不保护客户隐私就没有大数据开发应用的持续发展,社会发展是以人为本的,为了人类的幸福而发展的,如果发展是牺牲人类的幸福,这样的发展是不可持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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