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人、被股东了,咋办?( 二 )

2014年3月26日,南京美素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通过代办人丁学伟向原浦口区工商局(后改为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了公司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居民身份证等书面材料。在公司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签字页、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上均有“王夏榕”手写签名字样。4月11日,丁学伟领取了美素兰公司的营业执照。

然而,王夏榕却说对这家公司并不知情,而且自己的身份证在2012年2月已丢失,并很快补领了新的身份证,常州市公安局翠竹派出所还出具了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美素兰公司申请时所用的身份证正是自己之前挂失的那张。同时,应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的要求,王夏榕还进行了笔迹鉴定,确定其笔迹与美素兰公司登记档案材料中的签名不是同一个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王夏榕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能够认定美素兰公司登记档案材料中王夏榕的身份证明材料系其丢失的身份证件,在美素兰公司申请设立时,该证件已不是王夏榕的身份证有效证件。《鉴定意见书》能够证明美素兰公司登记档案材料中王夏榕签名并非本人所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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