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承担主导责任、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深入落实纪实(下)(18)

针对这个问题,采访人员了解到,各地检察机关强化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监督,着力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等问题。

上海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案件管理、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重点审查认罪认罚案件程序是否正当以及办案人员有无司法腐败行为等方面,强化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动态监督。同时,对拟适用非监禁刑的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增强该制度适用的准确性。

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存在“花钱买刑”“钱权交易”等质疑,应当以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正面回应质疑和担忧。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昌林认为,“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西方辩诉交易制度有本质区别。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了积极的效果。”检察机关是在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将认罪认罚作为法定的从宽情节,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不存在犯罪嫌疑人“讨价还价”的问题。

如何从制度上防止出现“花钱买刑”?李昌林建议,对于适用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幅度,亟须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明确认罪认罚与自首、立功、刑事和解等制度的关系,以及在多个量刑情节并存时如何提出量刑建议、如何判处刑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