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自来水集团实施垄断,被罚743万(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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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743.86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

天津自来水集团附加指定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电器控制柜和远程监控子站的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同时,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

天津自来水集团的行为排除、限制了二次供水工程中其他合法经营者参与竞争,阻碍了市场公平竞争。

天津自来水集团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限制了交易相对方的自主选择权,损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天津自来水集团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规定。

不过,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使案件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且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17年7月停止。鉴于上述情节,认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2016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的罚款7438622.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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