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自来水集团实施垄断,被罚743万( 五 )

什么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天津自来水集团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从而违反了《反垄断法》。但这还有一个前提,即天津自来水集团“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那么,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呢?

《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是判断经营者行为能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的前提。

1,当事人在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在天津市市南主城区内,只有天津自来水集团这一家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当事人提供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所占市场份额为100%。

2,当事人在本案相关市场上的控制能力及其他经营者对其的依赖性

天津自来水集团公用企业地位由来已久。迄今为止,在本案相关市场中,当事人的公用企业性质及其唯一经营者地位,使得其具有控制城市公共供水与否、如何供应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的能力。天津自来水集团因公用企业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垄断属性,使得其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无可选择性、公益性等特点。因此,在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内,用户对天津自来水集团在城市公共供水服务上具有很强的依赖性,甚至具备完全的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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