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个人持有比特币应认定为虚拟财产

杭州互联网法院:个人持有比特币应认定为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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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个人持有“比特币”应认定为虚拟财产。

5年前,吴某通过淘宝花近2万元向上海某科技公司运营的“FXBTC”网站购买了2.675个比特币,之后便忘了这事,直到2017年5月,当其想要再次登录“FXBTC”网站时却发现,网站已关停,网站经营者也无法联系。

吴某认为,网站被关闭时,上海某科技公司未向其进行任何提示,此不作为行为导致其所购比特币无法找回,给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与此同时,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为淘宝网禁发商品,淘宝公司没有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其在淘宝上买到了禁止交易商品,受到损失。因此,吴某一纸诉状将上海某科技公司及淘宝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宝公司)就其损失76314元(起诉时2.675个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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