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多得!信用风险因子方案再延一年( 二 )

促进保险市场开放与融合

2017年5月,原保监会与原香港保监处签署了《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双方承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即进入等效互认过渡期,在此期间,双方同意给予对方过渡性优待,即承认对方的偿付能力监管效能与己方等同或相近。

为落实《框架协议》精神,2018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问题解答第1号》,给予香港地区偿付能力信用风险方面为期1年的过渡期监管便利政策。从市场运行情况看,《问题解答第1号》的实施,为促进内地与香港两地再保市场共同发展繁荣、实现互利共赢发挥了积极作用。

银保监会表示,《框架协议》的签署和本次《问题解答第1号》的修订,是中国银保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开放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必将对进一步促进内地与香港保险市场共同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与香港保监局继续就偿付能力监管等效互认框架下双方可适用的监管便利政策进行研究,共同推动提升两地保险市场效率和跨区域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保险市场的相互开放和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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