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授权立法,保障浦东改革开放再出发( 三 )

《决定》指出,上海市人民政府方面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可以聚焦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新发展、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等重点领域,制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可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决定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

《决定》提出,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在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可以聚焦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新发展、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等重点领域,作出相关决定、决议或者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围绕自贸试验区和科创中心建设等重点工作,可以依法决定在一定期限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此外,《决定》还对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浦东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依法支持和保障各项改革举措的有效实施等方面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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