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富退出渠道促A股“吐故纳新”( 二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自2008年发布以来,分别在2011年、2014年和2016年经历了3次修订,期间配合着多次对再融资政策的调整。2011年首次明确借壳上市的认定标准。在2014年的修订中,增发股份定价的调整为并购套利创造空间;允许募集配套资金,且在2015年提高募集配套资金的规模上限。

2016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后,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方式收紧,且不允许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性或者偿还债务,被称为“史上最严‘借壳’标准”。2017年的再融资新规则压缩了套利空间,减持新规进一步打击了并购重组热情。由此形成了2013年至2015年并购重组扩张阶段以及2016年后并购重组收缩阶段。

2018年下半年至今,一系列并购重组的“宽松”政策相继出台,最具代表性的有两方面:一是扩大并购重组参与主体。2018年9月份开始,中国证监会放松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用途限制,扩大并购重组参与主体范围(包括允许私募股权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二是允许创业板“借壳”。今年6月20日,证监会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包括拟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拟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拟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等多项“松绑”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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