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赢下商标“打假”诉讼案,“九粮液”败诉赔900万( 三 )

被诉侵权标识“九粮液”“九粮春”与“五粮液”、“五粮春”相比,仅一字之差,且区别为两个表示数字的文字,考虑到“五粮液”、“五粮春”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使用“九粮液”“九粮春”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采访人员注意到,在滨河集团官网上,滨河九粮液称其是九种粮食酿造成的白酒。五粮液认为,滨河集团有意在宣传中让公众误认为“九粮液”比“五粮液”酒的原材料还多了四种粮食,贬损了其品牌的市场声誉。此外在滨河集团官网的一篇新闻稿曾提及,“在甘肃的白酒史上,滨河九粮液书写了从‘茅五剑’到‘九茅五’甘肃白酒品牌格局的转变。”

裁判文书显示,五粮液集团的代理人刘一宏律师举证,自2002年7月起,滨河集团就开始申请注册用于第33类即白酒类商品上的“九粮液”、“九粮春”、“九粮醇”、“九粮王”等商标,与五粮液集团旗下的“五粮液”、“五粮春”、“五粮醇”、“五粮王”系列商标形式相同,反映了滨河集团比较明显的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最高法审理后认为,滨河集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对此上述律师指出,“最高法再审判决与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不同,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也有关系,各地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法庭也在逐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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