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维权:"九粮液"与"九粮春"被判侵权赔900万元( 二 )

“九粮液”、“九粮春”被最高法判定侵权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粮液、九粮春案件后,通过审理,于2014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

五粮液集团不服该一审判决,于2014年2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五粮液集团向最高院申请再审。2016年11月,五粮液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最高院于2017年6月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2017年11月23日,“九粮液”、“九粮春”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的再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滨河集团使用的标识是“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九粮液”、“九粮春”,其中“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的“滨河”二字较小,“九粮液”“九粮春”三字较为突出。被诉侵权标识“九粮液”“九粮春”与“五粮液”、“五粮春”相比,仅一字之差,且区别为两个表示数字的文字,考虑到“五粮液”、“五粮春”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使用“九粮液”“九粮春”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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