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九龙仓集团声明:谴责扔国旗,协助警方调查( 二 )

香港《国旗与国徽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

香港九龙仓集团声明:谴责扔国旗,协助警方调查

海港城外天星码头的旗杆

由于两天内两度发生扔旗行径,管理方也面临应对不力的质疑。《环球时报》主编胡锡进10日曾在微博发文,批评海港城没有表现出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任何努力。

对此,九龙仓集团解释“护旗不利,非不为也,我方有责”,称事件发生后已加强保安,但示威者“行动太快”。

声明称,3日下午国旗被破坏后,管理员第二天已更换国旗,并加派保安人员把守。但8月5日在有示威者前来,不消两分钟便完成破坏撤退,报警也来不及。

观察者网此前报道,国旗两度被扔入海中后,均是由自发的爱国爱港人士打捞并重新升起。而有网民发现,7日晚全部的5面旗帜均被商场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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