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与品牌单方面解约是否需要赔偿( 二 )

在此次大规模国外品牌涉国家领土完整信息错误的事件之前,大家是否还记得去年上海D&G大秀因创始设计人辱华言论被迫临时取消之事?当时也是闹得沸沸扬扬,甚至有些明星在机场直接掉头就走。在这之前,因为艺人频频触及劣迹行为,代言合同中一般都会加上艺人方的“劣迹条款”,如艺人因违法违规或涉政治错误言论导致品牌方声誉受损的,品牌方有权单方解约,但在D&G大秀事件后,很多代言合同中将艺人“劣迹条款”扩充为双方义务,也即品牌方也不能有违法违规和涉政治错误言论等,否则艺人方有权单方解约。

因此,如果艺人方将上述条款写入了当时的代言合同,当然可以径直依照该条款行使单方解约权,这种情况下的单方解约显然是有效的,但是否需要退还尚未付出劳动部分的代言费用,就需要依照合同具体约定了。不过,为公平起见,一般会约定此种情况下的单方解约,艺人方可以退还部分代言费用,而无需赔偿。

不过,如果合同里没有约定这类单方解约条款时,艺人方此时仍需发出解约通知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笔者倾向于认为,这种情况虽然不能引用合同约定条款,但可以依照《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款行使法定解除权,即当一方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一方可以行使解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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