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垃圾分类拟分四类: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二 )

具体工作目标:

2019年起,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到2020年,广州市、深圳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珠三角其他地级城市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设区城市至少有1个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不设区城市至少有1个街道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粤东粤西粤北地级城市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到2022年,珠三角其他设区城市至少有2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区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不设区城市至少有2个街道建成生活垃圾示范片区;粤东粤西粤北地级城市至少有1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区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到2025年,全省地级以上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拟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分类标准。城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情况,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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