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作出处罚事先告知 投资者索赔启动( 三 )

四、《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 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 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 11,619,130,802.74 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 溢价款等用途。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对马兴田等22名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对6名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处罚事先告知,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情节可谓是“胆大包天、触目惊心”,从拟处罚结果和拟处罚人数来看,证监会是重拳出击,顶格处罚,但是,区区几百万元罚金根本不足以有效惩戒这类违法行为,对受损投资者来说,能否依法索赔、尽量挽回损失才是最关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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