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二 )

二、 《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回避了表决;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内容符合公司发展实际需要,交易定价处于深圳市福田区同类型写字楼租赁的市场价格区间,交易模式符合写字楼租赁的一般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荆京平女士租赁写字楼物业用作分公司经营场所之事项。

三、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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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徐彩英刘海山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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