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家大院摘牌整改背后:年营收过亿,各方博弈困局待解( 五 )

例如,被誉为“地球上最美丽的伤痕”的某国家重点风景名胜,2004年就将50年经营权整体转让给企业,当地省建设厅曾对此项目调查认为,当地政府在与企业签订协议前,没有对景区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评估,也没有向社会公开招标或招募,投资方不承担债务进入,而且资源有偿使用费又偏低,合同对投资方获得的这部分收益也并没有附加其他条件,这实质上是国有资产的潜在流失。

这也正是乔家堡村民当时反对乔家大院经营权剥离的重要原因。他们认为,当时门票收益已达2000万元的乔家大院被“卖掉”,涉嫌国有资产“流失”且忽视了村民的权益。与此同时,山西省文物局认为此次“经营权剥离”违法。

祁县远大的股份是以乔家大院的经营权换的,但《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餐馆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2008年1月22日,山西省政府给出了相关批复,认为以乔家大院的经营权作价入股、把乔家大院作为企业资产交由公司经营,不符合《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同样表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同意地方政府采取招商引资等吸纳社会资金的办法,对乔家大院在中堂的周边环境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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