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资产负债率增近13个百分点 今年仅过会1单IPO( 六 )

第三起为华西证券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与曾庆容诉讼案。曾庆容于2012年12月31日与公司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公司为其提供融资及证券交易服务。2017年5月24日曾庆容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公司及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滥用市场地位提前强制平仓,侵害曾庆容的财产权,要求公司及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赔偿财产损失347.3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17年8月1日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7年8月1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初16314号),裁定公司及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原注册地为青羊区,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做出裁定将本案移送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已于2018年10月10日、10月17日开庭审理,2019年1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书(〔2018〕川0105民初6055号),判决:驳回曾庆容的诉讼请求。曾庆容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1月29日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承担118万元损失;(2)判令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本案二审于2019年8月2日在成都市中院开庭审理,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暂未收到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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