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汽车被国企申请破产 法院裁定驳回:存清偿债务可能( 二 )

法院查明,青年集团于2001年1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国产汽车(不含小轿车)及零部件的销售等。2014年8月,上海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2014)沪仲案字第237、239、240、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号裁决书,裁决海宁祥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海宁吉瑞汽配有限公司、海宁青年轻型车有限公司支付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委托贷款本金581564032.82元、利息及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等,青年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青年集团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

法院认为,青年汽车集团及关联公司以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为主,该行业属于国家扶持行业。青年汽车系列企业的部分核心资源具备营运价值,青年集团仍在继续经营,不存在资产完全不能变现的情况;虽然青年汽车集团存在一定的清偿困难,但存在通过自行协商、政府帮扶、引入投资等方式清偿债务的可能。

法院因而裁定:对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法院表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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