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门”后再陷风波,视觉中国被判侵权!赔偿原告21万( 二 )

天眼查截图

原告秦某某诉称,原告秦某某系中国大陆知名演员。二被告在其共同经营的网站中,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显示有原告的数百张照片放置其网站进行使用,且二被告将前述照片以数百元或上千元的价格对外公开售卖,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秦某某的肖像权侵权。

被告视觉中国辩称,视觉中国不是涉案图片的实际使用者,也不是登载涉案图片的平台,客观上不存在任何被控侵权行为,也不存在雇佣、教唆、帮助发布或转发等形式的共同侵权行为,视觉中国与本案无关,不是适格的被告。被告汉华易美辩称,汉华易美对秦某某肖像的使用,系在网站上进行涉案图片著作权展示和授权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展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秦某某肖像,汉华易美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秦某某肖像权的侵犯;汉华易美进行图片著作权授权时亦明确授权图片的使用仅限以新闻报道为目的,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涉案图片客观上没有作为肖像权授权的价值,艺人无法直接将涉案图片授权给品牌方获取收益,故其展示涉案图片行为不会给秦某某带来实际的损失。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关于涉案网站承担责任主体的判定;被告在涉案网站对秦某某肖像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被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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