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瑞华所状告证监会 当庭索要工作底稿( 二 )

事起华泽钴镍年报审计

庭审信息显示,瑞华所一方于2019年6月28日将证监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是判决撤销证监会作出的〔2018〕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瑞华所一方具体包括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陕西分所的注册会计师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而这四者都是前述处罚决定书的主角。

证监会2018年12月29日公布的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瑞华所为成都华泽钴镍2013年、2014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对上述两年的年度报告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并收取华泽钴镍年度报告审计服务费用130万元。其中,华泽钴镍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由王晓江、刘少锋签字,华泽钴镍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由张富平、王晓江签字。

处罚决定书称,为掩盖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的事实,华泽钴镍搜集票据复印件,将无效票据入账充当还款。华泽钴镍2013年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约为13.25亿元,其中约13.19亿元为无效票据。2014年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为13.64亿元,其中约13.62亿元为无效票据。华泽钴镍已于今年7月从A股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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