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瑞华所状告证监会 当庭索要工作底稿( 三 )

证监会在行政处罚书中列出了瑞华所多个“违法事实”,包括未能实施有效程序对公司舞弊风险进行识别,未直接与公司治理层沟通关于治理层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舞弊及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等;未对应收票据余额在审计基准日前后激增又剧减的重大异常情况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能及时识别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风险;未对询证函回函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关注;瑞华所实施的审计程序不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证监会认为,瑞华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监会会决定:一、没收瑞华所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390万元的罚款;二、对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状告证监会诉请撤销处罚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瑞华所是否勤勉尽责展开激辩,一度有剑拔弩张之势。

瑞华所一方当庭指出,证监会在处罚时调走了瑞华所全部的工作底稿,之后瑞华所一方就没有看到过工作底稿。瑞华所一方认为,证监会侵犯了其答辩和申辩的权利,要求证监会退回全部的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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