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观社论 | 告别“药神”荒诞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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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观社论 | 告别“药神”荒诞剧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经济观察报 社论 去年徐峥主演的《我不是药神》实现了口碑和票房双丰收。该片讲述了神油店老板程勇向癌症患者销售有治疗效果的印度产抗癌药“格列宁”,被以走私罪、销售假药罪判处刑罚的故事。该片根据发生在湖南的陆勇销售假药案改编。如果放在今天,片中的程勇和现实中的陆勇或许都不会被追究刑责,因为新近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何为假药做了重新界定。

中国的刑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等。法律删除了单纯以违反药品进口管理等规定为标准来界定假药的情形,对假药的认定标准由形式认定改变为实质认定。总得来说,刑法所惩罚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是以该药是否有实际疗效、是否危害人体健康或者是否延误诊治为判断标准。当然,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对违反规定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也作了禁止性规定,只不过不再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予以刑事惩处,而是以行政处罚为主,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处理。修改后的法律同时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这些的修改使得那些出于自用或者为了治病而少量进口、销售境外合法药品的行为得以“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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