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观社论 | 告别“药神”荒诞剧( 二 )

人非圣贤,否则就不需要政府实施管理;政府亦无法做到全善,否则就没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说法。政府制定法律,就是着眼于治理社会,控制人的“恶”;同时对治理者本身也要进行控制,这种控制包括要充分发扬民主,制定“善法”,尤其是要对政府动用刑罚权这样的严厉手段予以约束。

制定《药品管理法》有多重目标,但其根本目的还是促进公众健康。事物的美德在于发挥其恰当的功用,药的美德在于“治病救人”。政府对药的治理,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危害人体健康的涉药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要为民众获得及时、必须、有效的药品创造条件,而不是滥用管制权,进行粗放管理,甚至动辄科处刑罚,最终出现《我不是药神》这样的法律和伦理的悖论。

此次药品管理法的修订,是立法者面对社情民意,兼顾国法和人情后做的理性选择。这部“善法”的制定和实施彰显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定将增进人民的福祉,这一点值得我们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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