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可非公开发行可转债( 二 )

此次全国股转公司联合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共同制定并发布实施的《实施办法》,欲通过九方面对可转债予以规范:

一、发行主体,明确可转债的发行主体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所有新三板挂牌公司。

二、发行方式,明确可转债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三、发行条件,要求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原则上应当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求承销机构从项目承接的角度遵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还应当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监管要求。

四、挂牌转让,明确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应当在沪深交易所挂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五、转股安排,要求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转股价格,并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可转债每3个月设置一次转股申报期,转股申报期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不得多于10个交易日。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转股。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条款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监管要求;债券持有人应当在转股前开通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公开转让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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