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脸造戏,小心“ZAO”出事儿( 九 )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超律师告诉采访人员,平台考虑到自身的风险,用用户协议来进行一定的防范是可以理解的。新兴技术的产生伴随着争议是无可厚非的,但技术本身无罪,评判标准关键在于“技术”的使用者。

“对这个技术我是支持的,就像我们有了互联网,有了电信,就会有很多电信诈骗、互联网诈骗一样,不能因为有这些问题,就把平台打死。”

逢脸造戏,小心“ZAO”出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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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锦江”换脸复仇者联盟中的“雷神”(图/网络)

“霸王条款”,用户须警惕

余超也表示,“ZAO”APP此前的用户协议的确有存在格式条款问题的嫌疑。而针对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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