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葛优躺"做宣传被诉侵权,葛优胜诉获赔8千( 三 )

本案中,葛优对其在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葛优有权在本案中就其肖像权提起诉讼并主张相关权利。康力士公司未经葛优许可,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葛优肖像图片,并结合其微信公众号宣传文字,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推介康力士公司微信公众号及产品,具有商业性使用性质,其使用行为侵害了葛优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葛优认可康力士公司已经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且葛优在诉讼中撤回对康力士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对此不持异议。葛优要求康力士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于法有据,但公开道歉的范围应以康力士公司侵权影响的范围为限。最终,法院判令在其运营的涉案微信公众号上连续三日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葛优公开赔礼道歉。

关于葛优主张的经济损失,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康力士公司因此获得的利益,考虑到葛优为社会公众人物,关注度较高,康力士公司的行为意图更多凸显在保持公众号推送文章形式上的风趣活泼以及公众号推送的时效性,从文章内容以及含有葛优肖像的图片本身来分析,一般的公众并不会认为康力士公司利用葛优的知名度为其企业经营做广告宣传,也不会将葛优视为康力士公司的商业代言人。对于葛优主张的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康力士公司对葛优肖像的具体使用方式、范围、时间和影响酌情判定;关于葛优主张的合理开支项目,其虽未提交律师费及公证书费用发票,但确有律师出庭参与庭审活动并提交有涉案公证书,故法院综合上述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予以酌定;关于葛优主张的其他费用,缺乏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令康力士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6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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