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科创板 科技股还能去哪上市?( 九 )

而在监管环境方面,如果选择美国市场,可能需要面对其对于中概股严格的监管。2013年,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已经与财政部、证监会签署了执法合作备忘录,可以在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和形式下共享赴美上市中国企业的审计工作底稿。

在法律环境上,美国的“萨班斯法案”等对于造假上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当严厉,而美国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也已非常成熟。

股东退出上,在非红筹架构或者VIE模式下,如果选择在纳斯达克上市,那股东上市前持有的内资股在上市后无法退出,在境内上市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另外在香港“全流通”试点下以后这个问题也会逐渐解决。

另外,美国的做空机构也不是“好惹的”,中概股被做空机构狙击的事件已经屡次发生。一个非常有名的例子是,2010年知名做空机构浑水针对中概股绿诺科技发布做空报告,质疑其合同造假和夸大收入等问题,仅仅23天后,绿诺科技被迫摘牌退市。

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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