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前研究总监备案私募 涉嫌违规兼职( 六 )

另外,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七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修订)》第三十七条、《关于第39条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其他营利性机构”就是指证券公司参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

依据上述规定,程金海律师认为,当事人作为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外兼职,违反了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兼职行为,可能导致利益输送,存在违法的可能性。即使从券商辞职以后没有问题,但是之前的兼职仍然有问题。而对于上海有谱投资,无论是否备案,都不影响兼职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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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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