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不适合上市企业的六宗罪( 二 )

3. 包装上市(1名申请人)

未能证明近期重组归入上市集团的不同公司在业务纪录期内是以单一经济单位营运,令人觉得申请人重组只是为了符合上市规则的资格规定。

4. 财务表现倒退(1名申请人)

在业务纪录期的财务表现大倒退,而涉足新业务领域以作多元发展是新近之事,新业务的长远前景尚不明朗,没有足够理据能令人相信其财务表现会有好转。

5.董事/有重大权益关系人士或控股股东不适合(3名申请人)

过往曾干犯不诚实行为的罪行而使其诚信备受质疑,而由于他们对申请人业务纪录期的营运及管理有很大的影响力,令申请人不适合上市。

6. 业务是否可持续

申请人在业务纪录期的绝大部分收入都来自其控股股东经营的另一项业务。申请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的业务之间的分隔不符合行业惯例,与控股股东的安排没有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与独立客户的安排能否产生相近的销售额亦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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