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民宿众筹”需警惕投资风险( 四 )

其次,要考察、确认众筹商给予研究报告的实际完成者,是不是具有可行性研究资质,并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研究机构所出具。可行性研究应该由具有法律认可,赋予其专业资质的研究机构、法律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承担并完成。由于这项研究活动是由融资人委托行使,所以,在我国目前对民宿运营、发展还处于观望、扶持;正在普及网络操作的时期,这是法律风险预防中能够抓得住“网络民宿众筹”责任源泉的唯一依据。

最后,从投资的角度来讲,投资均有风险,投资人必须在投资前考量到投资失败可能造成的后果。特别是就目前的现状来看,“网络民宿众筹”投资人的知识储备并无法匹配“网络民宿众筹”投资所需的知识含量,因此在“网络”“民宿”与“众筹”等新概念相互交织不清的“网络民宿众筹”投资行为中,涵盖大量未知的风险。

法人投资失败造成的生存问题,可寻求企业破产法的保护;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设立自然人破产保护制度,因此,对于自然人投资失败造成的生存等问题,需要依靠具有社会互助型救济功能的保险法律制度的保护。也就是说,为建构好担当,自然人在行使投资权利时,最好先购买一份或几份相关的意外保险,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预防风险乃至冒险造成的不堪后果带给他人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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