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二选一”是正常市场行为?专家:法律法规要跟进( 二 )

首商集团董事长傅跃红认为,发生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商家“二选一”的行为,还涉及到经营理念问题:“究竟是秉持与品牌商共赢、共生、共存的理念,为消费者服务,还是只关注眼前利益。”

据了解,相关法律对“二选一”的态度其实非常明确。“要求商户退出其他平台的行为本身就具有强迫性质。”在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占领看来,无论是促销期间“二选一”还是平时,电商平台限定商家都是没有合理理由的行为。

“‘二选一’是一种排他性交易,属于反垄断法第17条所规定的限定交易行为,即‘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赵占领分析认为。

此外,《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不久前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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