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破产再回国 贾跃亭这条路行不通( 三 )

二是FF公司的控制权问题。债权人的权利能否兑现的关键在于FF公司能否按照理想的估值得到发展并最终上市,但FF公司是一家初创企业,贾跃亭的债权人所能掌握的信息极为有限,即便债权人获得了偿债信托份额,也很难实现对FF公司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据媒体近日报道,贾跃亭将推出合伙人制度,把公司的顶层治理权交给“合伙人委员会”。从其他采取类似制度的企业来看,合伙人掌控了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任命权,而合伙人委员会又掌握了合伙人的提名权,这意味着合伙人委员会成员实际上掌握了企业最终的控制权,这和他们是否掌握企业多数股权并无关系。FF公司这种设计,如何确保企业利益不被内部人攫取,贾跃亭在合伙人制度当中又扮演什么角色,仍然需要更详细的信息披露才能说服债权人。

如果贾跃亭不将FF股权的转移与个人破产挂钩,同时不将破产完成设定为回国的先决条件,虽然于他个人而言极为不利,但对债权人而言可能是更稳妥的安排。用更大的牺牲体现更大的诚意,或许是更好的解决方案,“金蝉脱壳”的说法才能不攻自破。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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